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567号
原告:王国南,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年县。
被告:江西万年祥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经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3636739-0。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启龙,男,系江西万年祥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厂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锦秀,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南诉被告江西万年祥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锦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南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南以与被告江西万年祥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锦秀之间就还款一事已达成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万年祥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锦秀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94元,减半收取7,497元,由原告王国南负担。
审 判 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