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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财保27之一号

曲素芳与邓文升、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素芳,邓文升,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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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财保27之一号申请人曲素芳,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潭,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文升,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先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曲素芳与被申请人邓文升、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曲素芳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由被申请人邓文升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担保人范鹏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平里某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曲素芳提供担保。后本院依法将该肇事车辆予以查封。现张星彩向本院递交“反担保申请”一份,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为被申请人邓文升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邓文升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邓文升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利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