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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642号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常卉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常卉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642号

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东浦路163号C座7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远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常卉子,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常卉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