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308号原告袁素琴,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4日。委托代理人杨迎春,系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法定代表人郭红兵,系该矿矿长。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袁素琴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袁素琴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素琴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素琴负担。
审判员 李建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齐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