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850号
原告:马全景,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千口乡王村马村街,身份证号:4109231996********。
被告:付庆民,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韩张镇召固村,身份证号:4109231961********。
原告马全景与被告付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马全景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全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全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全景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世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