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30号罪犯郑德海,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德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2月10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德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郑德海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德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