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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326号

徐乐音、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乐音,方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徐乐音,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方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徐乐音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乐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强所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待拍卖后进行分配,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1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傅生伟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