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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584号

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与方图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方图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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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584号

原告: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60号(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号)。经营者:方家乐。

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图四。

原告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与被告���图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被告方图四在承揽淳安县千岛湖鼓山工业园区工程时向原告购买水管材料。2014年8月17日,双方对未付材料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着,故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图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货款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方图四负担。原告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方图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审 判 长  余黎明

人民陪审员  汪桂花

人民陪审员  方保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志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