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730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被告扬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