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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642号

原告杜彦花诉被告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彦花,李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642号原告杜彦花,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李永亮,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彦花诉被告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永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彦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花撤回对被告李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杜彦花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邬培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