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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333号

万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江夏区。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2日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并于同年12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某窜至本区武湖农场五百亩工业园依丽百念沙发厂职工宿舍二楼,窃得刘某放在宿舍桌子上人民币80余元。同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某窜至本区武湖农场五百亩工业园柏诺家居厂职工宿舍二楼,窃得王某放在宿舍桌子上内装有200余元的钱包一个。同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某窜至本区武湖农场五百亩工业园王派沙发厂职工宿舍三楼,窃得李某放在宿舍桌子上人民币100余元。同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再次窜至上述王派沙发厂职工宿舍四楼实施盗窃时,被该厂职工发现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万某近亲属为其退赃人民币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现场照片、户籍材料;证人证言、办案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万某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万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万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其近亲属为其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治武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