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949号申请执行人赖春枚,女,193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珍美,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上洋村西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申请执行人赖春枚与被执行人陈珍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珍美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珍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珍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珍美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