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民初2153号

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153号原告徐某,身份证号,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被告王某某,身份号码,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