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153号原告徐某,身份证号,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被告王某某,身份号码,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