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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1098号

陈主均与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主均,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陈主均,男,生于1963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住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开智,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3485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5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5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