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新,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林,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樊石铭,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毕翠香,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樊瑞霞,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樊玉霞,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李会新、李艳林与被执行人樊石铭、毕翠香、樊瑞霞、樊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军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