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02执225号

执行人李会新、李艳林申请执行樊石铭等人房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会新,李艳林,樊石铭,毕翠香,樊瑞霞,樊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新,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林,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樊石铭,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毕翠香,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樊瑞霞,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樊玉霞,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李会新、李艳林与被执行人樊石铭、毕翠香、樊瑞霞、樊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军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