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00-2号
原告:常忠孝,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8号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金仓,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忠孝与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要以另案为审理依据,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保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