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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00-2号

常忠孝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常忠孝,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00-2号

原告:常忠孝,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8号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金仓,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忠孝与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要以另案为审理依据,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保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