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96号原告韩丽娜,女,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原告薛冬梅。原告商丘市梁园区诚威烟酒部。负责人薛冬梅。被告商丘市永兴安全防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喜原告韩丽娜、薛冬梅、商丘市梁园区诚威烟酒部诉被告商丘市永兴安全防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丽娜、薛冬梅、商丘市梁园区诚威烟酒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