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5272号原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甲4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铁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7号商桥写字楼A座4层。法定代表人沈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4955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