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负责人XXX,行长。被执行人刘合琳。被执行人仲桂连。被执行人杨春健。被执行人王太刚。被执行人丁训明。被执行人戚文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刘合琳、仲桂连、杨春健、王太刚、丁训明、戚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已查封扣划存款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特定动产暂时无法处分。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