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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513号

党万方与乌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万方,乌云塔娜,巴图查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党万方,男,现住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大板镇。被执行人巴图查干,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在巴林右旗进修校领取的绩效工资(2016年到2017年的绩效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太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