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1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朝汉(别名:潘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朝汉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朝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朝汉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潘朝汉去到其刚离职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上南路璋壁街的闪亮汽车维修店,通过窗户爬进店内,盗得被害人弯新伟的30元以及一台车载导航仪(无法鉴定价值)。2.201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朝汉去到上述闪亮汽车维修店,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弯新伟的一台车载导航犬(无法鉴定价值)以及一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0元)。破案后,起获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朝汉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弯新伟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缴获经过以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潘朝汉前科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朝汉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朝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朝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朝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朝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朝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朝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朝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赃物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因此对被告人潘朝汉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也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警醒犯罪人,促使犯罪人反思错误,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目的。本案被告人潘朝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本应从中吸取教训,做一名守法青年,但如今又犯盗窃罪,足见被告人潘朝汉���未从上次的刑罚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因此,需要提醒被告人潘朝汉的是,作为年仅21岁的年轻人,并具有高中文化水平,拥有可期待的未来,不应一错再错,让人生抱憾。现再次受到刑罚制裁,希望能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积极改造,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争取美好的未来。根据被告人潘朝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朝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 亮
代理
审判员 涂远鹏
人民陪审员 王 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家华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