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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073号

熊峰与刘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熊峰,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073号原告熊峰。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峰诉被告刘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峰于2016年8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强名下价值人民币945965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单号:29974990413201600009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强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人民币945965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