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073号原告熊峰。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峰诉被告刘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峰于2016年8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强名下价值人民币945965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单号:29974990413201600009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强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人民币945965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