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533号
原告:张琳。
被告:马怀利。本院受理原告张琳与被告马怀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及事故所在地均在枣庄市高新区,且原告住所地也在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据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马怀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