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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240号

原告董子飞诉被告赵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子飞,赵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40号

原告:董子飞,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赵娟,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飞诉被告赵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雪杰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