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40号
原告:董子飞,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赵娟,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飞诉被告赵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雪杰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