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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012号

黄道立与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东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道立,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东,董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012号原告黄道立,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成营,总经理。被告赵兴东,男,1974年8月13日,汉族。被告董红艳,男,1965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黄道立与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东、董红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道立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2100000,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道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2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