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012号原告黄道立,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成营,总经理。被告赵兴东,男,1974年8月13日,汉族。被告董红艳,男,1965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黄道立与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东、董红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道立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2100000,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道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2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