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906号原告杨俊琴,女,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祖广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涿州市林屯乡坡河屯村民委员会地址涿州市林屯乡坡河屯村法人代表人王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琴诉被告涿州市林屯乡坡河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红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