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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4974号

王连忠与赵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王连忠,赵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4974号原告王连忠,男,1932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赵德,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被告之弟),1960年3月20日出生。

原告王连忠与被告赵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连忠、赵德、赵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东西邻居,我家居西,走南门,被告家居东,走西门。2年前,被告在1.7米胡同内栽了一根电线杆,供被告家架线用,并且将门坡外延、垫高,严重影响了我家通行和停车。故起诉请求:1、被告将栽在1.7米胡同内的电线杆移走,不得影响原告通行;2、被告将门坡修成与路齐平,不得影响原告通行和停车。

被告辩称:我家的门坡早就有,只是近年进行了硬化,门坡没有建在原告那边,不影响原告通行。胡同内的电线杆架了有20多年了,上面架的是照明线,也不影响原告通行。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家居西,走南门,被告家居东,走西门,两家共用一条宽约1.76米的过道向外出行。双方因通行问题产生纠纷后,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门口的门坡长度约为4.3米,自被告门口一直延伸至原告门口,部分遮挡了原告门东侧的排水孔。另外,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双方共用的过道内立了一根水泥线杆,用于架设供电、通话线路,线杆占用过道宽度约0.2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行等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占用集体过道垒建门坡,门坡占用过道4.3米,自被告门口一直延伸到了原告大门东侧,并且部分遮挡了原告门东侧的排水孔,对原告停车、利用过道造成不便,现原告以妨碍通行为由请求被告修整,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立在过道内的线杆系为照明、通信使用,线杆外侧仍有超过1.5米宽的过道可供通行,根据原告的现有通行需求,该线杆不会对原告出行造成明显妨碍,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移除线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原告王连忠门口东侧零点九米范围内的门坡拆除,拆除后需恢复地面平整,不得影响原告王连忠通行;

二、驳回原告王连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赵德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代 晓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