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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564号

564号陈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564号罪犯陈龙,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邵中刑二初字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交付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陈龙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陈龙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