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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209号

毛剑会与任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剑会,任祖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209号原告毛剑会,女,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任祖彬,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剑会与被告任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先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