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132号
原告:吴月枚,居民。
法定代理人:吴子龙,居民,
被告:孙克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枚与被告孙克旺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缴诉讼费用。
审判员 张连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
吴月枚与孙克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132号
原告:吴月枚,居民。
法定代理人:吴子龙,居民,
被告:孙克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枚与被告孙克旺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缴诉讼费用。
审判员 张连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