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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132号

吴月枚与孙克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月枚,孙克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132号

原告:吴月枚,居民。

法定代理人:吴子龙,居民,

被告:孙克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枚与被告孙克旺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缴诉讼费用。

审判员  张连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