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6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炬星炊食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营业执照440681000660412。法定代表人陈碧响。
被告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炬星炊食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炬星炊食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炬星炊食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该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菡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人民陪审员 曹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严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