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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905号

陈祥浪与洪云水、陈金治、陈炜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祥浪,洪云水,陈金治,陈炜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浪,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洪云水,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金治,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炜腾,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祥浪与被执行人洪云水、陈金治、陈炜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8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