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2015年12月18日0时许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讷河站派出所抓获,同日16时30分临时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4时许,在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手勺饭店,被告人郑某听到饭店大厅内有人争吵,遂从饭店凉菜间来到大厅。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但被人拉开。在饭店门口,饭店经理边鹤、被告人郑某等人以未买单等理由阻止被害人张某等人离开,双方因此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郑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郑某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刘某、边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宏博
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
人民陪审员 文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