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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刑初130号之一

任归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任归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刑初130号之一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归利,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6月21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浠检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归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任归利吸食毒品被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闻思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汪惠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