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刑初130号之一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归利,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6月21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浠检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归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任归利吸食毒品被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闻思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汪惠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