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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39号

施婷婷与李丽敏、蔡宗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婷婷,李丽敏,蔡宗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2339号

原告:施婷婷,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李丽敏,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蔡宗严,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原告施婷婷与被告李丽敏、蔡宗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敏、蔡宗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施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丽敏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3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催讨无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宗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丽敏、蔡宗严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丽敏于1979年6月29日迁入户主为被告蔡宗严的家庭户,载明已婚及与户主的关系为配偶。至今在户籍档案中,两被告仍体现为夫妻关系。2013年3月15日,被告李丽敏向原告施婷婷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李丽敏签署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施婷婷收执。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至今,两被告均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施婷婷于2016年5月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施婷婷与被告李丽敏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施婷婷有权随时向被告李丽敏主张权利,被告李丽敏应依法予以清偿。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施婷婷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合法合理。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等除外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被告蔡宗严应与被告李丽敏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本付息等民事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施婷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丽敏、蔡宗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丽敏、蔡宗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施婷婷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5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丽敏、蔡宗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