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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62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张永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张永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30174-0。

负责人:郏声龙。被执行人张永顺,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0135-8。

负责人:魏敏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透支本金40950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906元、律师费2500元、保全费460元、公告费500元,支付执行费5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张永顺所有的浙J×××××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已查封,车辆一时难以查找,暂无法处置。且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被执行人张永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6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盛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