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11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193号。
负责人:邱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星、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骏之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26楼2617室。
法定代表人:罗杰。
被告:昆明云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世纪俊园二期5幢805号。
法定代表人:艾丽戎。
被告: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吴井办事处佴家湾403号一幢6层。
法定代表人:罗杰。
被告:罗杰,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沈兴,男,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诉被告云南骏之杰经贸有限公司、昆明云腾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杰、沈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具有转移财产迹象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南骏之杰经贸有限公司、昆明云腾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杰、沈兴价值59823301.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为其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骏之杰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杰、沈兴的财产;
二、查封被告昆明云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以上保全措施限额价值人民币59823301.41元。
审判长 李能熊
审判员 朱吉文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游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