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988号原告蒋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刘通,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