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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988号

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988号原告蒋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刘通,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