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赖榆。委托代理人方世长,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7096881560.法定代表人贺碧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20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陇忠平
审 判 员 李本菲
代理
审判员 骆俊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弘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