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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民辖终27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赖榆。委托代理人方世长,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7096881560.法定代表人贺碧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20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陇忠平

审 判 员  李本菲

代理

审判员  骆俊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弘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