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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023号

于森林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于森林,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023号

原告:于森林,男,193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岩,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2435号。

法定代表人:蔡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业,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英琦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城郊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仁堂诉称:刘仁堂于1993年入伍空军大学服役,1997年转为士官,2009年12月复员至长春市等待安置工作。2010年7月23日,刘仁堂由长春市退役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分配到省残联处工作,省残联出具了接收函。刘仁堂报道后,省残联以需要调整工作为由让刘仁堂暂时回家待岗,至2014年12月12日,省残联却向安置办出具了《关于复转军人刘仁堂送达本人档案的函》,将刘仁堂的档案退回安置办,理由是刘仁堂是受省残联工作人员邵丹的欺骗才到省残联报道的。刘仁堂是通过正当手续被安置到省残联工作,作为复转军人,刘仁堂享有国家安置工作的一切权利。自省残联接受之日起,双方间就建立了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省残联无故退档,违法解除与刘仁堂之间的劳动关系,损害了刘仁堂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省残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680元;判决为刘仁堂补发2010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252072元;判决为刘仁堂补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刘仁堂系复转军人,其退役复转安置由长春市退役安置办公室负责,系政策性安置,现刘仁堂因复转安置问题与省残联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仁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刘仁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

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