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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298号

徐淑萍与于欣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淑萍,于欣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98号原告徐淑萍,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欣鑫,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萍诉被告于欣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欣鑫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淑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徐淑萍负担。

审判员  陈永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俊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