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421号
原告:陈某,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谷某,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子全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人民陪审员 李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