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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421号

陈某与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421号

原告:陈某,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谷某,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子全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人民陪审员  李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