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200号
原告:李振鸿,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告:郭景乐,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鸿与被告郭景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鸿以与被告郭景乐法定继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主体不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振鸿负担。
审判员 张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