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242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号***室。
诉讼代表人:刘素珍。
委托代理人:毛华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鲁萍。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杏璞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桥
审 判 员 沙 丽
代理
审判员 郭剑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