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曾用名熊某兵),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外号叫“小日本”、“小海洋”的两名男子(另案处理)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黑石头村实施盗窃,由“小海洋”在路边等待,被告人熊某与“小日本”用木棍将被害人罗某某家一楼窗户防盗窗撬开后翻窗入室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被村民发现遂逃离现场。被告人熊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村民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入室盗窃一次;2、流窜作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熊某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焦 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