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2140号

原告马钊诉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班根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班根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0号原告马钊,男,回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东侧福寓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清。职务:董事长。被告班根柱,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钊诉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班根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班根柱名下银行存款288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为021614020211041S00001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班根柱名下银行存款288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助理

审判员  XX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