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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836号

沈志刚与赖小明、李彦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志刚,赖小明,李彦莹,新余市育明科技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836号申请人沈志刚,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渝水区。被申请人赖小明,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电厂灰坝内)。被申请人李彦莹,女,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新余市育明科技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珊镇垱上村委(新余市电厂灰坝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80116D。法定代表人赖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志刚与被申请人赖小明、李彦莹、新余市育明科技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志刚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赖小明、李彦莹、新余市育明科技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赖小明、李彦莹、新余市育明科技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廖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