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94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
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芳,系公司员工。
被告:柳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柳冬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