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054号原告邵继彬。被告邵兴旺。被告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继彬与被告邵兴旺、邵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继彬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
邵继彬与绍兴旺、邵建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054号原告邵继彬。被告邵兴旺。被告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继彬与被告邵兴旺、邵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继彬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