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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054号

邵继彬与绍兴旺、邵建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邵继彬,邵兴旺,邵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054号原告邵继彬。被告邵兴旺。被告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继彬与被告邵兴旺、邵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继彬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