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6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一号。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梦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朝华,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朱玉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张朝华、朱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朝华、朱玉玲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朝华、朱玉玲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